自审制度

(一)自审制度目的

 

为了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自审管理办法》,特制定了以下制度,以确保本公司所有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及日常运营行为符合办法的规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本公司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策划)的自审工作,明确本企业按照《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开展相关工作的职责、流程、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二)内容自审部门组织架构

 

内容自审部门3名成员组成。

 

 

姓名 电话 职位 自审职责

 

肖娟 360321198812200566 内容安全保障人员 终审

 

刘英 360321199410098049 内容安全保障人员 复审

 

何雪 360311200003013522 内容安全保障人员 初审

 

 

岗位设置为:内容自审主要负责人1名:有肖娟担任,内容自审专员2名:刘英、何雪。

 

肖娟主要职责:自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通过初审的产品进行终审,提出同意上线并签字确认。

 

刘英主要职责:日常对运营作品及运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填写审核意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自审工作负责人。

 

何雪主要职责: 依据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对作品内容(包括宣传推广和活动策划)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的内容进行记录,并签发初审意见。

 

(三)审查人员职责

 

1、本公司审核人员由掌握产品和网站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人员组成;

 

2、在任何情况下,审核人员均可在内容自审这一工作中表达其独立的审核意见;

 

3、审核人员须以最终保证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目的,对在自审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记录并提请中止,作出提交修改,督促修改、复审等审核意见,作品内容出现重大违规问题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审核人员负责保管审查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5、审核人员遇有对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可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6、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1次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熟悉掌握产品和网站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自审小组成员均应自觉跟踪学习相关规定,并主动、及时地传达和落实;

 

7、审核人员有组织内部培训工作,对企业开发、运营人员进行内容审查方面的培训的职责。

 

(四)自审标准

 

网站不得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网络文化产品: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本单位发现上述所列内容之一,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五)自审流程

 

1、自审人员在作品上线前,依据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对作品内容(包括宣传推广和活动策划)进行审查,对违法违规的内容进行记录,并签发初审意见;

 

2、对初审有问题的作品,退回相关人员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复查;

 

3、对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应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4、对复查仍有问题的,应按照上述第1-3项规定的内容重新进行审核;

 

5、对审查完成的产品,自审人员提出同意上线并签字确认,上交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6、内容审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根据规定要求,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产品备案;

 

7、日常对作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交检查意见,报本企业内容审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

 

8、自审人员的所有审查意见应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六)责任追究

 

1、对审查员未能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予以口头警告处置,多次出现相同这一状况,取消其审查员资格;

 

2、对审查员发现问题,但作品编绘人员拒不修改的,予以书面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

 

3、对运营人员在运营过程中未通知审查员,造成不良后果,而审查员也未及时发现的,予以涉事双方处分处置,责成改正;

 

4、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处置,并通报其上级主管,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力。